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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烏魯木齊11月20日電 (孫佳 鄒嘉靜)妻子婚前以看病代償為由向丈夫借款50000元,離婚後丈夫索要欠款,經烏魯木齊新市區法院判決,要求妻子歸還原告丈夫欠款50000元。
  2010年3月31日,嚴某以治病為由向丈夫熊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票貼,承諾如離婚則於離婚時歸還丈夫。
  夫妻雙方於2011年1月25日辦理了離婚手續,但嚴某一直未歸還婚姻存續期間借熊校軍的人民幣50000元,為維護自己的合法二胎權益,熊某起訴到法院,請求判令被告嚴登文退還借款人民幣50000元。
  嚴某稱:“我認為不存在借款事實,據以主張欠款的收條內容不是我本人書寫的,簽名是我室內設計本人所簽;其次,我們是2009年12月1日結婚,2011年1月25日離婚,收條顯示的時間是2010年3月31日,即該收條是我們婚姻存續期間出具的,不應存在借貸關係。再者我們在協議離婚時,離婚協議上未表明任何財產、債務,因此我認為不存在該筆借款。”
  經法院審理查明,原、被告於2009年12月1日登記結婚、於2011年1月25日協議離婚。2010年3月31日原、被告書寫收條一份,內容為“今收長灘島到熊某付嚴某婚前治病現金五萬元整50000元,如果離婚全額退款。”該收條內容為熊某書寫、收款人簽名嚴某。
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稱,原告以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簽訂的收條證明原、被告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。對於被告主張的該收條生成時間系原、被告婚姻存續期間,因雙方財產混同,不存在借貸關係的主張。因該收條上明確寫明“……婚前治病現金五萬元整……”,顯然該筆借款是用於被告婚前個人事務,故被告的該項主張不成立。最終法院宣判嚴某歸還原告熊校軍欠款50000元。(完)  (原標題:丈夫婚內借款給妻子 離婚後索要不歡鬧上法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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